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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要上訴:當時想把孩子還回去
公訴機關認為,張應福使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長達7小時之久,給監護人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折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合議庭合議,該案當庭宣判。朝陽法院認為,張應福構成拐騙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張應福表示上訴,仍強調當時想把孩子還回去。
通過這個案件,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還要告訴你下面這些事情
北京“打拐” 流動人口子女被拐多
朝陽法院少年審判庭法官史慧介紹,拐騙兒童罪是指使不滿14周歲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本案中尚未有證據證明張應福聯系他人買賣兒童,因此案拐騙罪認定。該罪名處以5年以下刑罰以及拘役,法官根據本案作案手段、結合危險性及北京本地情況綜合考慮作出的判決。
史慧介紹,這幾年拐騙兒童案件,從審判角度看此類案件不是很多,非常顯著的特征是,被侵害人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租住在村里、城鄉結合部,這一帶流動人口居多,人員混雜,治安亂,人口收入低,公共設施差,對孩子的監管、入托入學都比較困難,因此,一部分兒童很難得到有效監管,且流動人口教育程度低,防騙安全意識比較差,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拐騙手段分兩種 大人小孩各不同
史慧介紹,拐騙手段大概分為兩類,一是針對于兒童的,會給吃的玩的好看的衣服讓有小孩好感,拐走;另一部分針對監護人的,給監護人獻殷勤,假意喜歡孩子,照看一下,騙取信任后借機騙走。
探員支招 孩子防被拐要做這些事
●黃金時間報警
史慧提示,該案很快及時破案,跟報警時間有關。一旦出現兒童失蹤,市民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求助,案發后24小時是黃金尋找期,解救概率非常大。2010年兩高、司法部、公安部出據的相關意見表示,公安接到兒童失蹤案件后,符合立案規定的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立刻開展偵查工作。
●交給信任人看孩子
提醒尤其外來務工人員,應提高防范意識,防騙意識,不要輕信陌生人和所謂的熟人,不要輕易托付孩子。即使無暇照顧孩子,也要交給信賴的親朋好友。
●路遇可疑取證報警
日常生活中,市民應留心,碰上路上有小孩昏昏欲睡,哭鬧的,大人神色慌張、鬼祟可疑的,感覺是被拐兒童的,不打草驚蛇,先拍照取證,悄悄報警,并暗中觀察等待民警接應。
新京報記者 劉洋 攝影 王貴彬 編輯 張太凌
編輯:鞏盼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