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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受賄獲刑12-15年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解釋,貪污受賄從性質上來說屬非暴力犯罪,受賄數額并不能簡單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個指數;此外,當數額到一定程度后,刑期不可能會無限增長。
“首先對于貪腐類案件目前的趨勢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單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無期”,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告訴新京報記者,對于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存在銜接不足的問題,死刑與無期徒刑中有死緩作為過渡;但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差距較大,一般無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某法院一刑庭法官稱,涉案金額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基礎事實,按此前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金額過10萬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而涉案金額動輒百萬千萬遠遠超出此標準,因此有期徒刑可考慮的量刑區間就是十一二年到15年,“此前規定的數額多年未變,法官的裁量權很小。”
2 從輕處罰受哪些因素影響?
對于《刑九》關于貪污受賄犯罪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犯罪情節被認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發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退贓表現等,而此前,落馬官員在審查及庭審中的表現也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蘇某地一位檢察官表示,涉案數額是基礎性的標準,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節都會考慮從輕處罰。
記者注意到,法院對多位獲刑高官的判決意見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審理認為,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追繳,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就是個典型例子。去年10月12日到13日,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蔣潔敏被密集宣判,受賄金額接近4000萬并非最少的李春城在四人中獲刑最短,其因受賄罪獲刑12年,因濫用職權罪最終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判決顯示,李春城在受賄犯罪及濫用職權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3 為何受賄額相近而刑期迥異?
梳理發現,受賄金額、情節相近的高官在量刑上也存在迥異的情況。
與多位高官受賄千萬獲刑12年的情況不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1132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審理認為,季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退款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十八大后大老虎 受賄獲刑12-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