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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最終判定所簽合同無效
交易不成立
為了判斷這兩份鑒定意見是否準確且專業,被告方請了浙江博智鑒定科學研究院的兩位專家徐嗣蓀和吳正鑫擔任“專家輔助人”。徐嗣蓀教授從事臨床精神病學和司法精神病學工作已近60年,曾擔任浙江省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而吳正鑫是浙江省法醫工作委員會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委員會創始委員,從事司法鑒定工作20余年。
作為專家輔助人,專家們著重對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做了分析和質證。
他們首先認可富商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的診斷。但是,就憑就醫記錄,以及2012年3月15日和3月22日兩次診斷的描述,就判定2012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恰好是簽署訂購合同的日子),富商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進而推斷其當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缺乏診斷依據和說服力。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專家表示, 精神醫學與其他臨床醫學相比,客觀指標較少。為了減少分歧,國際和我國都制訂了嚴格的診斷標準。診斷雙相情感障礙時,要依據“目前”的精神狀態才能下“目前”的診斷。而鑒定意見是采用“目前”的癥狀推斷“日后”的行為能力,不妥當。
專家還進一步論證了富商在簽署合同時辨認與控制能力基本完整,理由有三:第一,富商想給妻子驚喜,既不是一時沖動,也能深藏不露、保守秘密,有良好的控制能力。第二,富商要求“一個好的價格”,裝修時與施工方有良好溝通,行為有序。第三,富商一直履行合約,對妻子的違約很無奈。
種種表現,說明他對購買游艇、締結合約的行為和后果是充分認識的,行為能力基本完整。
由此,專家認為,富商所患的雙相情感障礙是間隙性發作的、病情較輕、發作期短暫而緩解長久、無幻覺妄想等認知障礙,辨認能力完備,至多控制能力受損。簡單來說就是:富商確實精神異常,但是可從事與其能力相當的行為,不能想當然視其所簽合同無效。
不過,最終法庭還是采納了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意見,判定富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合同無效,交易不成立。
這個官司終于結束了,或許很多人還心存疑問,但是從這個官司里,我們至少看到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專業而有意思的一面。
(感謝杭州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