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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利:建立完善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機制和制度
2015年,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稱《意見》)。這是中共中央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深具拓建意義。
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創,并在我國長期政治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就,積累了豐厚的經驗。在中國社會轉型之后,多元利益主體并生,社會結構日益復雜,社會成員的民主需求不斷提升,國家的治理方式也變得更為繁復,而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表達群眾意愿、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方面,協商民主往往可以彌補選舉民主的不足,更充分地實現公眾的民主權利,更直接地體現民主的本質。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講話中指出:“通過依法選舉、讓人民的代表來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必然要求規范公共權力,決策科學民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強調社會利益格局的協調平衡,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因而,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重要內容,這一現代化體系中的諸多重要原則和體系運行方式,也將以協商民主的形式來貫穿和體現。
《意見》對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做出了重大部署,將協商民主形式全面推及政黨、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基層和社會組織各個方面的工作領域中,闡明了實行協商民主的多個層面和多種形式,規定了協商民主的主要內容與其實施渠道以及程序,確立了協商民主的制度體系。從而使協商民主形式全面介入國家權力體系的決策和施治過程之中,全面介入對各類重大公共事務的應對之中,成為公共決策和公權行使以及解決諸多社會問題過程中的必要環節。
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人民政協與協商民主有著與生俱來的天然聯系,這一機構的誕生即是由協商民主的精神而孕育的。在幾十年的歷程中,人民政協已經發展成為廣闊的協商民主平臺,是我國政體機構中“最具廣泛的代表性和最大政治包容性的組織”。《意見》明確提出“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既強調了人民政協的渠道作用,也強調了人民政協的機構特征。
在工作實踐中,人民政協從建立之日起,就植根了一個核心取向,即以協商民主的形式,以最大的包容性實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團結一致,從而為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后,社會階層多元分化,新生的利益主體紛然涌現,各種新生問題和矛盾不斷增多且日益復雜。在這種格局下,人民政協的工作面向和特殊渠道的重要性便日益凸顯。在國家政治體制框架的機構中,只有人民政協的工作如此寬泛地涉及了政黨、人民團體、社會各界、民族、社會組織,乃至有代表性的個人,涉及了政黨關系、黨群關系、政群關系、民族關系、社會各界的內部關系等等。人民政協作為一個寬闊的平臺,以協商民主的方式,助推著執政黨與民主黨派、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間、體制內部門與體制外力量的良性互動,起到人民內部多方面意見溝通、信息傳導、協同共振的樞紐作用。在這個平臺上,各種社會意愿、利益訴求都可以平等表達、充分商討,從而促進公共決策的公平合理性。在新的形勢下,人民政協可以憑借制度便捷,積極吸納各種社會新生力量,為其提供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的通道,促進國家和社會多元治理主體的充分互動。
因而,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中,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具有突出的制度優勢和廣闊的工作空間。
作為專門的協商機構,人民政協已經建立了自上而下從國家到各地方縣一級的組織機構系統,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協商制度,并且不斷對其加以完善。對于協商民主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方式,人民政協構建了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秘書長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各類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通過會議商討,專題調研,提交提案、建議案、調研報告等方式實現各方的民主協商。人民政協不僅是凝聚政治力量的場所,也是匯集治國智慧的場所,政協委員廣泛來自于社會各界,大都是各界的精英人才,具有較強的公共理性和建言獻策能力,可以為國家的治理傾其才能、貢獻智慧。
人民政協作為專門的協商機構,在60余年的發展中,堅持黨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積極弘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精神,建立了規范有序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體系,深化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機制,也積累了豐富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經驗,可以在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中,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提供模式和借鑒。
加強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機制和制度建設
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自身的機制和制度建設,仍然是今后重要的課題。
進一步完善協商形式,擴大協商平臺。在新的形勢下,人民政協在現有的協商會議制度中,應著重增加各類專題協商的分量和靈活性,增強政協渠道對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的敏感度,針對社會當前的某些突出矛盾或某一重要問題,設立能夠快速便捷地啟動專題協商和對話程序的機制。如議題的提出,可以是執政黨,可以是民主黨派,可以是政府部門,可以是政協組織,可以是民間團體,也可以是政協委員等。同時設定相應的議題審定機制。只要議題切中合理,即可組織議題的關聯方進行專題協商對話。在中國社會轉型、多種利益關系重新調整的過程中,大量國家體制外的社會新生力量紛然涌現崛起,社會的自由度和活躍度空前提升,這是執政黨和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所面臨的重要社會新格局。在這種格局下,政協應積極擴大協商平臺,并著重將這個平臺面向新生的社會力量延伸。對于一些影響力強、活躍度高的社會群體,包括黨外知識分子、黨外代表性人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媒體中的代表性人士等,應該積極團結吸納。為了壯大共同奮斗的力量,在這個協商民主平臺上,“朋友當然越多越好、越鐵越好、本事越大越好”(習近平2015年5月在中央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政協機構應更加暢通社會群體的協商渠道,建立完善的意見匯集和利益表達機制,積極擴大和引導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在現代社會中,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使得社會的民意表達和傳播變得暢通無阻。政協機構應該積極利用網絡,開辟具有公共論壇性質以及民意調查性質的網上渠道,探索網絡議政的新形式,對內可以有政協委員的專門論壇,對外可以有面向社會的開放性論壇,還可以就某一階段社會所關注的問題設立專題性論壇,通過這些渠道,廣泛收集民意,加強與社會的交流與互動。
加強與黨政部門的制度銜接。政協應確立與黨政部門協同的公共決策前的協商制度和決策實施中的跟蹤制度,建立不同界別的委員與相應職能部門的對話問政制度,助推公共決策。政協組織中的專門委員會,可針對所對應的政府部門,溝通相應界別的委員和相關專家、社會人士等,建立經常性的對話問政制度,根據社會、民意的訴求,及時啟動對話問政程序,為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
(作者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馬利 協商民主建設 協商民主機制 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