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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個別外出務工父母“只生不養” 或追責
鄒銘指出,對經過教育引導或者勸戒、制止,仍然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外出務工父母,必須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們在意見里特別突出強調加強家庭監護責任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鄒銘表示,《意見》對于文件要求的政策措施如何在基層得到很好的落實,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從明確各方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引導社會參與,政府、家庭和社會協同聯動這些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
第一,要制定一個好的實施方案,建立一個好的聯動機制,對本地區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按照《意見》要求予以明確。
第二,要有一個好的信息平臺和工作平臺。一個好的信息平臺是確保信息暢通、及時采取干預措施的基本保障,要及時更新、動態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信息,將做好定期走訪、全面排查、監護指導等日常關愛服務和應急時期的及時干預、及時處置結合起來。同時要有一個好的工作平臺,這個工作平臺就是相關部門,包括民政部門的縣級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以及其他部門的相關服務機構,包括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的一些服務載體,這需要統籌規劃,保證這些工作平臺在重點地區能夠覆蓋到位。
第三,需要一支好的工作隊伍。這個工作隊伍一定是要富有愛心,要盡心盡責,而且要經過一些培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長。這個隊伍從哪兒來?一個是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個是相關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員,還需要社會志愿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來做到統籌安排、全覆蓋。對于留守兒童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加強力量的傾斜,重點把基層的工作力量放在這個地區,還要組織一些專門的培訓,培育一些專業的社工和社會組織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最后,要有一個好的督促檢查機制。這個督促檢查機制應該做到常態化,不間斷,而且要有一些量化的指標。只有這四個方面的工作在基層得到落實,才能確保我們這樣一份好的政策、好的文件能夠得到一個好的效果,有效地遏制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一些不良現象的發生。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外出務工父母 只生不養 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