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明確地方立法權的權限、范圍,完善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的檢測與評定。防止按照行政思維主導立法工作,應發揮人大在立法當中的主導作用,從立法項目的立項、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審議以及更多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加強對立法人員在立法程序、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快速提高設區市立法隊伍的專業水平,保證地方立法的規范性、科學性、嚴肅性。(朱葉 潘潯 整理)
編輯:薛鑫
關鍵詞:江西省政協委員 地方立法權 行政思維
copyright © 2004-2014 m.mkcnf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信息和各種專題專欄資料,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主辦單位: 人民政協報社 京ICP備09078172號 國新網許可證:101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