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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清單”讓政務公開不再任性

2016年02月19日 10:43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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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公開與否不能有賴于政府的道德自覺,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覺。“負面清單制度”給公權力以清晰邊界,給民眾權利以明確保障,政務公開自然沒有了任性的空間。

17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其中,“實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讓人眼前一亮。

按照《意見》設定的工作目標,到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總體邁上新臺階,依法積極穩妥實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公開內容覆蓋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

將“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作為政務公開改革具體目標,給公權力套上了“緊箍咒”,使政務公開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

政務公開并不是一個新名詞。自上世紀80年代的村務公開、廠務公開之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政務公開已經伴隨我們走過約30年。30年間,中央發布了兩個政務公開文件,一部法規,但是,30年來,基層民眾對政務公開改革的獲得感并不強烈,政務公開仿佛是一個熟悉的陌生人。

去年,各地行政訴訟案件激增,案件類型就基本匯集在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復議不予受理兩大類。北京四中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北京市民王某為獲取某回遷安置房項目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報告,向某區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某區政府卻以王某所申請公開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予公開。王某將某區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某區政府重新作出答復。

哪些政務信息可以公開,哪些不公開,怎么由著政府自己說了算?現實中,許多人和王某一樣,對此懷有疑惑。如果政府動輒以“涉密”為由,對政務信息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則不公開,政務公開由公權力自由定義、任性而為,這樣的公開與不公開有何區別?

政務信息公開與否不能有賴于政府的道德自覺,而要靠政府的制度自覺——法無授權不可為。“負面清單制度”即是為“法務授權不可為”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對政府機構,除負面清單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一概需要對外公開;對民眾而言,除了負面清單上所列信息,其余信息自己都有權知曉。“負面清單制度”給公權力以清晰邊界,給民眾權利以明確保障,政務公開自然沒有了任性的空間。

政務公開無疑讓權力更透明,為外部監督創造條件,促進民主政治。十八屆四中全會,政務公開被作為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六項任務之一。此次又出臺《意見》,明確具體目標,并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加大分值權重;鼓勵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政務公開質量和效果進行獨立公正的評估;強化激勵和問責,為政務公開畫出改革線路圖,足見政務公開在政府民主治理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當然,一則《意見》的出臺并不足以完成一場深刻的變革,更大的考驗還在落實環節。但它推動著政治的嬗變、民主的遞進,給政府治理注入新鮮的基因,由此激發出基層政治活力值得期待。(李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負面清單制度” 公權力清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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