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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監護權是解決留守之殤的“王炸”么?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2月15日 《北京青年報》)
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半年不履責,可撤銷監護資格……《意見》中的這些舉措,彰顯了國家給留守兒童一個“溫暖的明天”,“決不讓留守兒童成為家庭之痛社會之殤”的決心,無疑值得期待。
“孩子就像一張白紙,你在上面隨意畫點什么就有可能演變成現實。”的確,青少年正處在青春期、叛逆期,鑒別能力差,假若缺少父母潤物細無聲的引導和心理舒緩,就容易被社會的歪風邪氣感染,誤入歧途。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2014年,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柏樹村,幾名留守兒童竟然“沒事打人玩”,將一名同學活活打死;15年9月,貴州畢節4名留守兒童服農藥身亡。留守兒童“脫管”的危險性,可見一斑。從這個角度看,以監護權為杠桿,倒逼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未嘗不可。
然而需正視的是,造成孩子留守之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父母的工作較忙,沒時間照顧孩子;父母打工的城市,入托難、上學難,父母無法帶孩子異地上學;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長期臥病在床,沒能力照顧孩子。比如,很多農民工在北上廣打工,而公立學校的高門檻、私立學校的高學費,卻令他們的孩子不得不留在農村。在這種情況下,簡單的取消監護權,顯然是武斷、不人性的。
而且,留守兒童的監護權,也未必是一個香饃饃。相反,正是在一些人眼里,孩子的監護權成了燙手的山芋,才醞釀了留守之殤。試想,即使條件再艱苦,生活再困難,假若孩子的父母、親屬,能夠把孩子放在第一位,會出現留守之殤么?在這種情況下,拿走孩子的監護權,豈不是得償所愿?可見,剝奪監護權雖然未必是舒緩留守之殤的“王炸”!
那么,如何舒緩留守孩子的“脫管”之痛呢?我認為,要解決留守之殤,還需政府、社會、家庭同頻共振。首先,政府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經濟扶植,在制度上舒緩留守之痛。比如,加大城鎮化力度,持續降低農民工的準入門檻,讓更多的孩子融入城市;通過剛性的制度約束,和風細雨的引導,讓父母將精力回歸到孩子身上。其次,在社會層面,各種社會組織、公益機構,也要給予留守兒童更多關愛,解決留守的后顧之憂。更重要的是,即使再困難,父母也要迎難而上,承擔自己的監管責任。總之,唯有政府、社會、家庭群策群力,才能讓留守兒童不成為社會的鉆心之痛!(薛家明)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剝奪監護權 保護留守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