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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讓人想起“命案必破”
發生于1996年1月的南京大學一大一女生被殺害碎尸案,之所以被舊話重提,除了這起案件十分惡劣且至今沒有偵破之外,還在于過去20年后能不能繼續追訴的疑問。
只要翻閱一下刑法條文,這一擔心并無必要。我國刑法固然規定了刑事追訴的最長期限為20年,但同時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已被追查多年的“南大碎尸案”不可能因為追訴期限的限制而停下腳步。反過來說,如果這起碎尸案要是現在才發現,那就要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能再予追訴了。
可見,由于不了解刑法,一些“法盲”般的說法很容易傳播開來。還好,公安部門及時澄清,并表明將依法追查到底。不過,當地警方的破案決心不由得令人想起“命案必破”這個話題。
近代刑法學鼻祖、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刑罰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罰的殘酷性,而在于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如果犯罪人長期逍遙法外,不僅對于被害人極不公平,對于其他人也是一個潛在威脅。所以,長期以來,爭取及時破案是各國司法機關防治犯罪的有效手段與基本目標。在我國,“命案必破”曾經被公安機關當做打擊犯罪的口號和指標,而近年來,這一提法公安部門也開始反思。
應當承認,站在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角度,追求“命案必破”,對于督促偵查機關從速辦理命案有著積極的意義,但站在客觀科學的角度,“命案必破”的邏輯又帶有“理想”色彩。犯罪學研究表明,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是人格、社會和環境的產物。礙于科技、人性和認識的局限,不可能所有案件都能偵破,或者被及時偵破,極少數大案、要案長時間破不了也符合客觀規律。正是因為“命案必破”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偵查機關的主觀意志,其在督促快速結案的同時,很容易造成刑訊逼供、抓人頂罪等職務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并為冤假錯案埋下伏筆。所以,對“南大碎尸案”至今沒有偵破也要有正確的認識。
其實,就犯罪防治而言,偵破命案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目標還在于減少命案,防控命案發生。事后的破案和懲罰更多是在預防犯罪人本人再犯罪(亦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但在事發前或者事發過程中,若能夠及時防控犯罪,則可將損害減小到最低程度。據報道,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就做過這方面的嘗試,他們在“命案必破”的基礎上,提出“命案防控”理念,建立了“疑似被侵失蹤人員調查”等機制,由此有益于提前防治命案的發生。
當然,期待公安機關能夠積極偵破命案的同時,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命案防控體系恐怕不是公安機關一己之力能夠做到的。把命案偵破作為社會治理的一部分,協調各方力量,創新聯動機制,這值得探索和作為。
□金澤剛(同濟大學智庫項目專家,法學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大碎尸案” “命案必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