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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生委員:中醫藥立法應力爭突破三個關鍵問題

2016年01月20日 09:30 | 作者:楊金生 李木元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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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生

楊金生委員


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重要的生態資源。中醫藥立法既是對中西醫結合這一具有中國特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法律地位的認定,也是對中醫藥價值的認可,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的高度關注和大力支持。

我認為該法要在三個關鍵問題上力爭有所突破:

一是中醫服務模式。中醫藥服務獨具特色,既可以在綜合性大醫院、??漆t院開展,也可以在個體診所開展。應進一步放開中醫藥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限制,只要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質,都應允許其申請開展中醫藥醫療服務。去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已經明確支持這一點,應在法律當中加以明確,實行中醫診所備案制管理。

二是中醫人才認定。一方面要充分肯定院校教育培養人才的主渠道,即通過5+3+X模式培養中醫執業醫師。另一方面要保護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確有一技之長的人員。我國地域發展不平衡,不能按照大醫院執業醫師的標準來要求所有醫務人員。國家對農村地區和偏遠地區確有一技之長的醫務人員既要給予政策傾斜,在加強管理的基礎上由省級以上衛生部門進行考核,又要嚴格區分稱謂(傳承中醫師或傳承技師),嚴格限定服務區域、場所和服務內容。此外,應加大中醫技師的培養與認定。以前看心電圖、B超、X光片、CT片等都是醫生,現在都有了技師。中醫也是如此,可以培養針灸技師、推拿技師、刮痧技師等等。比如我們輸出到歐盟很多國家的中醫藥人才在當地注冊的都是技師,而不是醫生,這是國際慣例。加大中醫技師培養既有助于保護和傳承中醫藥,也實現了和國際對接,有利于中醫藥國際傳播。在法律當中,對這部分人才培養應加以明確。

三是中藥的管理。核心是院內制劑使用問題。草案中規定: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院內制劑既然是藥品,就應該按照藥品管理法進行嚴格要求。過分強調特色就難以形成共識,也不利于藥品市場的管理。至于是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管理,還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管理,有待商榷。

草案中規定: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但未規定一旦出現問題,誰來負責。個人建議誰批準、誰監管、誰執法、誰問責。

(楊金生,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中央醫療衛生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趙彥

關鍵詞:中醫藥法草案 立法 關鍵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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