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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上述內容是建德一對中年男女10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自愿簽訂的協議里約定的。10年后,男方患了癌癥,女方要把男方掃地出門,男方拿協議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兌現支付其10年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這樣的“分手費”看上去太離譜,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了和解。
中年男女簽奇葩“同居協議”誰提分手要支付對方每年5000元
55歲的章某和小他10歲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離異的章某經其親戚介紹,與女方戴某認識,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車禍死亡。
經一段時間的接觸和交往后,雙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當時因戴某未成年的兒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慮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過來與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后,章某提出去結婚登記,可戴某說兒子不同意。為了有個“保障”,雙方經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大致如下: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系對待,終身相伴;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編輯: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