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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革提案建議終見成果 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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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恐怖組織首次入刑
1997年,我國新刑法將恐怖組織首次入刑,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并規定,如果犯該罪還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其他犯罪行為的,則要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被視為日后我國出臺專門反恐法的開端。
2001年
增加資助恐怖活動罪
“9·11”事件后,國際社會迅速加強反恐立法。2001年12月29日,我國對現行刑法進行修正,刑法修正案(三)出臺,主要內容包括:將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刑罰,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增加“資助恐怖活動罪”;把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等。
2011年
出臺首個專門針對反恐的法律文件
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出界定。這是中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意味著中國在反恐領域的立法邁出了第一步。
2014年
首部反恐法草案初審
3月6日,民盟界別政協委員在政協大會小組會上正式形成了提交有關制定反恐怖行為法律的決定。此前針對當年3月1日發生的昆明火車站暴恐案,民盟界別委員在4日做出了聯名提交《關于加強打擊暴力恐怖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提案》的動議。
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2015年
反恐法草案最終通過實施
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這是該草案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革 新疆區委 反恐法 建言 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反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