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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身保護令檢驗反家暴的成效

2015年12月23日 14:51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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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設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怎樣才能真正管用?”12月2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審稿,杜黎明委員這樣表達了他的關切。(《中國青年報》12月22日)

盡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還在審議之中,但通過立法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或許應無懸念,各方關注的是如何通過科學立法,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能真正落到實處。

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司法實踐中已試點多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創設了人身保護令制度,并在全國確定了9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首批試點。目前,試點法院越來越多,可法律依據缺失已經嚴重制約了該項制度效應的發揮,什么時候提出、由誰申請、誰來執行等問題成為人身保護令制度實施必須統一解決的問題。

以往的人身保護令,只能在離婚或其他訴訟時附帶提出,而此次草案已經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訴訟而單獨提出。申請人的范圍也不再只局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進一步地將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能夠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員和組織納入進來,可有效解決受害人不敢申請等情形的出現,以便這一制度能夠更及時地得以適用。申請人范圍的擴大,對相關人員和組織而言,既是權利更是義務,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當然,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意味著就能完全震懾住家庭暴力。以往的試點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自動履行率并非100%。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面臨著誰來執行更為有效的問題。此次草案明確法院為執行主體,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協助執行主體。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如此規定并無不妥,因為人身安全令屬于一種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內,法院應是理所當然的執行主體。但是,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是對特定對象行為的相對限制,單靠法院一家執行,去效果相當有限,事后處罰更是難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所以,協助執行主體的地位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執行程序上來看,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就應當依法向當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據協助執行單位職能的不同,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如要經常進行走訪了解情況外,基層組織發現有不利于保護對象情形的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被申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否則,就是怠于行使協助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依法追責。

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內部的私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這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充分發揮,就是檢驗反家暴合力的試金石,從申請到執行,需要相關人員和組織的積極參與和協助,立法通過后,這就應當成為反家暴的一項法定權利與義務,該參與的應當及時參與,該負責履行的必須嚴格履行。(許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 檢驗反家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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