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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津貼,這個可以有
據11月9日《工人日報》報道,進入11月,中國北方多地出現雨雪天氣。11月5日至8日,記者在露天采訪中發現這樣一個尷尬的現實——雖然我國目前高溫勞動保護政策逐步健全,但低溫勞動保護卻一直沒有明確的標準。
天氣越來越冷,氣溫越來越低,對于那些戶外作業尤其是需要長年累月在半夜、凌晨勞動的環衛工,低溫車間工人等勞動者而言,低溫作業的防護問題,的確是一個亟待關注的話題。正如有關人士指出的,低溫環境下工作對勞動者會有較大的體力損耗,甚至會對身體造成損害。因此,對低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應給予必要的關懷和保護,增設低溫津貼也顯得非常有必要。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同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了相關用工單位應當“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這些條款無疑也涉及了在低溫環境下的勞動保護。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見,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并非沒有明文規定,只不過是沒有具體的細則和懲戒的辦法。
顯然,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低溫天氣下應該具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這是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的體現。為了切實維護勞動者尤其是一些特殊崗位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斷完善勞動保護的立法體系,并制定各種詳細的專門規定,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其實,這幾年,已經有不少有識之士在呼吁完善勞動者低溫作業防護的相關法規,但一直未見下文。事實上,對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我們應該盡早有個《低溫作業防護管理辦法》。比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對應的低溫作業防護,也應明確相關的細則,規定各種低溫狀況下的工作時間等。同時,像《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對于低溫作業而言,也需有對應規定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保護好勞動者權益,事關勞資關系穩定和社會和諧,有關部門應該盡最大可能去努力,充分體現出法治的善意。(吳杭民)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低溫津貼 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