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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城管執法的法治化進程 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全國政協“規范城管執法行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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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管的由來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城市管理的加強,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環衛管理機構。1980年起,環衛部門確定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隨著城市建設迅猛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1990年在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建管理監察工作的通知》出臺后,全國縣級以上城市普遍組建城管監察隊伍。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設在城建局,以城建局委托執法的形式來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職權。
1992年,城建局統一歸屬建設部管理,各地的城管監察大隊因此成為建設部下屬的執法隊伍。
1996年,國家出臺《行政處罰法》,城建部門下屬的城管大隊在法律上被廢止。
1997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部署實施“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國務院批準北京市宣武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模式。
2002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至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
2008年,中共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通過后,城管執法體制改革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領域的職責、機構,合并了行政執法隊伍,減少了多頭執法現象,這正是城市管理事務地方化和綜合化的反映。
二、 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城管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
編輯:薛鑫
關鍵詞:城管執法 人民群眾 全國政協 雙周協商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