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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檢測
電動車定期查驗
未查驗不得上路
“鑒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安全隱患,有必要定期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進行查驗,《辦法》增加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定期查驗制度,未經定期查驗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說。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 我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定期查驗制度。具體辦法由質監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未經定期查驗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C
注冊需公開搖號半年5千個名額
關鍵詞:總量控制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告訴記者,海口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迅猛增長,城市道路建設無法跟上車輛增長速度,給城市管理和建設帶來難題,同時帶來大量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參照摩托車管理模式實行非機動車報廢制度,《辦法》增加第二十六條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報廢制度進行了規定。第十六條對電動自行車每年增長量予以控制,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申請注冊名額,確保公平。
電動自行車或實行報廢制度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我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定量注冊登記制度,自本《辦法》修正案頒布施行之日起,每半年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五千個允許注冊登記的名額,具體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 我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報廢制度。具體報廢年限及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D
駕駛人應年滿16歲乘坐人不得超16歲
關鍵詞:行駛安全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說,為確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具備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識,《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駕駛人應當參加相關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為杜絕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營業性客運的行為,《辦法》第三十七條修改第七項,規定了乘坐人年齡不得超過16周歲;同時為確保乘坐兒童的安全,規定了搭載學齡前兒童的,還應當裝配安全座椅。
駕駛人須戴安全頭盔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應當參加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四)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六)不得飲酒后駕駛;(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年齡不得超過16周歲,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裝配安全座椅。(八)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必須戴安全頭盔;(十) 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E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違章記入誠信檔案
關鍵詞:違法整治
“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整治,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以宣傳教育為主,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同時,將違法駕駛人的違法情況與個人誠信檔案建設結合起來。”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告訴記者,《辦法》增加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違法駕駛人的違法記錄記入相應個人誠信檔案。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記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情況。
26日前可提意見
關注該項修正草案的社會各界人士,可在10月26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網站上提出。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