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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令為何管不住囤地惜售
近日,位于上海南京路的一個樓盤,近期報價一平方米8萬元至10萬元。然而,其所在地塊卻是1992年首次拿地,“在建”逾20年,屢屢停工。這期間,周邊房價從千元起步,相比上漲近百倍。一些曾經的“地王”、知名開發商都曾存在囤地行為,一些省份清查出的閑置土地逾十萬畝。樓市調整期低價拿地、囤地惜售背后,是開發商暴利和高房價。
根據國土資源部2012年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開發商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家及各省市幾乎年年下發通知、文件,明確要求整治土地閑置中“囤地惜售”現象。可是,嚴令為何管不住囤地惜售呢?分析起來還是暴利的誘惑使一些人千方百計鋌而走險。
一是通過再建方式拖延時間,達到囤地惜售目的。不少房企拿地后,往往根據樓市行情或有可能的政策判斷房價走勢,再確定開盤時間。一旦樓市回暖就加緊開盤,如果趕上房價低迷盤整時期,就以種種理由囤地,由此帶來住宅供需情況被人為扭曲,形成地價攀升、房價走高的循環。
二是開發商通過部分開發、先開工再改規劃、操縱審批程序等方式實現囤地。個別企業故意虛報預售價格,一旦申報價明顯高于市場成交均價,被房管部門暫停預售程序,就可宣稱由于宏觀調控、報價過高未拿到預售證,變相操縱審批程序拖延開發。
三是監管不嚴造成延期開發。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土地收入,對囤地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四是以權謀利搞腐敗,讓囤地惜售屢禁不止。一些官員參與囤地、圈地和違規變更規劃,以權謀利,違法違規倒賣土地。
要徹底扭轉這種被動局面,必須從嚴審批和管理。比如,要嚴格明確在建時限,對到期仍無法完成或沒有開工的地塊,要嚴格按照規定收回土地的使用權,讓囤地行為沒有了可能。對于個別企業故意虛報預售價格,要從嚴查實和處罰。尤其是要嚴厲打擊項目開發中的以權謀利和腐敗行為,對于發現和查實的囤地惜售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囤地 開發商 暴利 高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