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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連年升高 多源于家庭建設能力薄弱
外因:社會影響導致家庭功能不良與缺失
除了家庭自身不足以抵御外部不利因素的沖擊,社會影響也是導致家庭功能不良與缺失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普惠性家庭政策不完善,家庭的社會支持薄弱。在我國,家庭建設的政策體系和社會支持機制并未形成,家庭建設在政府工作中尚無完整的頂層設計和長期的制度安排;多年來我國對家庭的社會支持著眼點多是關注困難家庭、弱勢群體就業等經濟條件改善層面,而普惠性的家庭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務嚴重不足;家庭建設尚無有效的運行機制支持,家庭政策的執行常常是各相關機構各行其是,缺少整體上的統籌協調。
其次家庭角色與職業角色存在沖突,人們的家庭觀念和責任意識弱化。多年來“舍小家為大家”被社會普遍推崇,甚至將忽略家庭作為模范人物的先進事跡。盡管這種狀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但是把履行家庭責任當做家庭私事的影響依然存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而社會又缺少相應的補償機制,使得現實中人們履行家庭責任的空間被嚴重擠壓。另一個問題是有的進城務工父母弱化甚至放棄對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也淡化了自身的家庭責任。
另外,大眾傳媒夸大家庭問題,也造成受眾觀念偏頗和對家庭的排斥。大眾傳媒以婚姻家庭為題材的傳播,常常為吸引受眾眼球扭曲、誤導了人的家庭角色:夫妻爭斗、婆媳過招、婚外情等充斥熒屏,甚至家庭成了“斗獸場”,人為地造成年輕人對婚姻家庭的恐懼感和認知混亂;在婚戀類節目中,未婚同居、未婚生子成常態;家庭責任“外包”、成年人把家庭危機轉嫁給未成年的孩子理所當然;對“房奴”、“孩奴”、“閃婚閃離”的過度渲染,給受眾很多誤導等等。
獻計:發揮社會促進作用,為家庭建設保駕護航
家庭建設不僅僅是個體家庭的事,而是整個社會都要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為家庭建設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輿論上的引領,以及教育、指導、幫助和服務。為此,調研組認為:
政府應制定我國促進家庭建設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對家庭政策制定、家庭建設措施、管理評估、服務保障及其相關的組織網絡等等做出統籌安排,明確目標以及政府、社會、企業的責任和分工。制定專門政策,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單位等對家庭提供社會支持,加大政府購買婚姻家庭領域服務力度。
借勢國家“互聯網+”戰略,建立國家支持的、面向公眾的婚姻家庭科普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用各類傳媒、多種方式進行系統性婚姻家庭知識傳播、信息交流互動和相關社會現象分析,以及網上婚姻家庭事項服務。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婚姻家庭類社會組織應重視并加大對媒體的社會監督,定期發布監測和評論,起到推進作用。
修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文件,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下,以保護家庭成員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處理婚姻關系問題,依法強化離婚的限制條件,避免離婚手續過于簡單而導致草率離婚、不顧家庭責任等問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婚姻家庭糾紛、保障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建立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組織,構建婚姻家庭糾紛處置及婚姻家庭危機干預工作機制。
以我國群團組織為主導,整合家政學和家庭社會學研究、婚姻家庭咨詢、社會工作、家庭教育指導等相關領域人才資源,為家政事業發展和指導家庭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把婚姻家庭科學普及和指導納入政府主導的社會公共服務項目,鼓勵各相關機構和企業以各種方式參與,最大限度地惠及廣大家庭。(文/“我國家庭建設的瓶頸分析”課題組)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離婚率 升高 家庭建設 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