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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法集資類犯罪辦案困境:執法標準不夠統一
犯罪主體“精英化”
商圈注冊、涉案人員專業、合同規范成犯罪“標配”
記者采訪了解到,隨著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高發,犯罪主體也呈“精英化”趨勢,其專業性令投資者“霧里看花”“誤入迷途”。
“首都一線商圈的優越地理位置及財經影響力為非法集資企業的成立及發展提供了溫床。”朝陽區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李曉娟告訴記者,非法集資類案件涉案公司主要辦公地、注冊地分布在建國門———國貿———雙井CBD核心商圈內的占到此類案件的80%以上。這些公司有高檔寫字樓的“裝點”,其內部結構緊密,部門設置齊全,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
“組織結構的正規性往往成為突破投資者感官防線的‘利器’。”李曉娟介紹,嫌疑人多成立冠名為“基金管理”“投資基金”“理財咨詢”的公司,內部設置了財務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場部、企宣部等業務部門;而在銷售非法融資項目的核心部門,不僅設立了明確的業務員縱向升職標準,有的涉案公司還在外地設置了分支機構。例如,在尚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其所依托的涉案公司采取加盟公司返利的形式,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4億元,公司基于宣傳、銷售、接待及日常事務分別設立市場部、培訓部、企劃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門,部門之間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給投資者以公司正規、運行正常的錯覺。
據介紹,在運營方面,涉案公司也會以真實項目為依托,以“規范合同范本”為保障,極具“融資可信度”。在該院近期辦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涉案公司就以低碳環保新型項目、生態蔬菜項目等為名向社會融資,并且確實將部分資金投入宣傳的項目。
辦案檢察官發現,涉案公司除了“五臟俱全、項目合同規范”之外,嫌疑人也走“高端路線”,具有金融從業或學業背景的涉案人員不斷增多,有的曾是銀行職員,或者具有理財咨詢的從業經驗。“今年一季度辦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嫌疑人本科以上學歷的達到41%。”
在賀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賀某具有金融學方面碩士學位,案發前曾在多家融資公司任職,他后來在曾任職公司融資模式上進行創新,形成了新的吸收存款方式。
由于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員加入,涉案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文本、擔保協議等文書的文本格式、內容表述更加嚴謹。
對此,李曉娟分析,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員熟悉金融政策和法規,他們所選擇的集資方式具有更強的隱蔽性,也對辦案人員的金融知識提出更高要求。
犯罪手段“與時俱進”
貼近金融政策,交叉作案,銀行人員涉案
該院調研發現,隨著經濟發展,非法集資手段不斷翻新,與金融政策貼近,導致投資者辨別風險的難度加大,容易陷入非法集資圈套。
據介紹,非法集資類犯罪目前由早期受青睞的個人或企業直接吸收公眾資金的債權類、礦產資源開發投資、養殖業及畜牧業開發投資等生產經營類向私募基金、信托產品等股權類,及承諾商品回購、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營銷類方式轉化。
2014年2月,該院受理的張某、徐某二人集資詐騙案中,二人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間,以銷售收藏品并承諾到期后高額回購為名向不特定人銷售郵幣類收藏品的方式,非法獲取30余名投資者共計300余萬元,后二人于承諾回購到期前攜款逃匿。此類融資方式就屬于承諾商品回購類非法集資行為。2014年8月,該院受理的張某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案中,被告人以投資公司為名,與40余人簽訂合伙協議組成合伙企業,吸收存款總計1400余萬元。
“現階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出現嫌疑人團伙交叉作案新情況。”郭佳在辦案中發現,嫌疑人存在相互代銷對方融資產品、借用對方銀行賬戶轉賬,以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今年年初,該院辦理的曾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嫌疑人曾某供述其于2013年向郭某借款3億元未能歸還,經郭某提議利用曾某在湖北的水產項目名義進行融資以歸還郭某借款,使正常運行的項目成為郭某圈錢工具,后該項目融資4億元均被郭某轉賬劃走。
相比投資公司,銀行是公眾內心確認最為穩妥、值得信賴的吸收存款的權威機構。但在該院辦理的案件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現職人員違規介入露苗頭,令人擔憂。
李曉娟表示,銀行法律地位的確定性、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職務性與專業性,使得投資者在進入銀行或與銀行職員接觸時,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識,該類人員直接介紹投資迷惑性、危險性更大,顯著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該院近期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銀行理財部門的工作人員成為直接向銀行儲戶介紹非法理財產品的新興力量,涉及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十余家銀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非法集資類犯罪辦案困境 執法標準 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