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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少雄獲減刑 原判無期
發表文章、退贓近千萬元獲得法院認可
法院審理認定,黃少雄在2011年、2013年間在揭陽監獄內部報紙《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數量不足,其中兩文原創性存疑。對檢察機關對2011年、2013年兩次記功依據不足,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予以采納。
黃少雄在2012年在《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11篇,揭陽監獄予以記功是根據《揭陽監獄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當時廣東省監獄規定。檢察機關關于黃少雄2012年的記功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不予采納。
黃少雄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并主動退贓人民幣915萬余元、港幣100萬元。
廣東高院認為,黃少雄主觀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現,并取得良好的考核獎勵,歸案后主動退贓、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穩定,符合減刑主客觀條件,故做出上述裁定。
參考
《意見》收緊貪官減刑
黃少雄至少
還要服刑14年
根據《意見》規定,對依法限制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按照黃少雄這一情況,即便其之后都能在最快的情況下獲得減刑,其最少也要在監獄繼續服刑14年以上,最早出獄也要到2029年以后,至少是76歲以上了。
廣州知名刑事訴訟律師張新強向記者表示,此前我國刑法的規定為,無期徒刑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相比之下,黃少雄此次被判的無期徒刑比此前或普通罪犯的刑期,要多了8年以上(上述情形不包括保外就醫等特殊情況)。
此外,《意見》還要求,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
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準后十日內,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中央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黃少雄獲減刑 廣東省統戰部原副部長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