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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拷問中國社會 法律能否“扶”起道德?
中新網北京7月28日電(呂春榮)自南京“彭宇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以來,有關“看見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話題時不時泛起漣漪,拷問著中國社會。最近,四川騎車老人摔倒后反誣幫忙學生,北京擬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現象等新聞,再度讓此話題趨熱。如何保護“好心人”?法律能否“扶起”道德?引人深思。
如何立法保護“好心人”?
街頭有人突發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規定: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針對惡意誣陷者,《條例(草案)》規定: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解釋說,在草案研討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立法應當回應社會呼聲,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并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責任。但是,北京作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責作出規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數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損害承擔什么責任屬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沒有這方面的創制權。因此草案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規定。
不過在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看來,“這個立法有較大的缺陷,就是太過抽象、模糊。”
他說,該草案規定所提及的“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這一定義就很模糊,這個技能是指什么,如何界定,沒有說清楚。
田文昌分析,如果“扶不扶”只指的是救助者和被救者的關系,那涉及不到救助者有沒有技能,只要有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去扶。規定中所說到的有醫療急救專業技能,或許是針對心臟病人等某類被救助者,由于病發時,需要專業治療,不允許隨便移位。但緊急情況下,誰又知道被救助者為何倒下呢?因此,該規定如此限定,不太好劃分清楚。
“如果僅限定有急救技能的人才能采取救助,限定的劃分不清楚,那么就容易產生另一種副作用,就是沒有急救技能的人,或自認為沒有急救技能的人都可能見死不救,從而限制了這群人開展救助。”田文昌說。
田文昌律師建議,該規定要更細化些,更明確點,避免歧義。
“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近年來,“扶不扶”已成了一個老生常談的社會話題,每隔一階段,該類話題就會伴隨著相關“事件”出現,被大眾圍觀。有觀點認為,扶不扶話題之所以反復被討論,相關事件反復出現,癥結就在于“舉證”難。2006年轟動一時的“彭宇案”就是一個生動的案例,由于救助者“舉證”難,整個事件爭議不斷。
而最近,成都彭州公安官方微博@平安彭州7月21日發布的一條微博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微博說,近日,有群眾報警稱一老人在騎自行車時因路面過滑摔倒,一騎自行車的學生正好路過并詢問老人情況,老人不僅不感謝學生還誣陷是其將自己撞倒。監控員通過“天網”監控系統調閱資料,最終確認是老人自己摔倒,為學生證明了清白。
田文昌說,法律在“舉證責任”問題上規定得很清楚,“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一個人被他人救助、被他人侵害,發生了事實以后,被救助方若提出救助方是侵害者,被救助方要提供舉證責任。之前,我們處理這類事件時倒置了,需要救助方來提供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是侵害者,這樣很荒唐。
田文昌強調,“彭宇案”等幾個“扶不扶”事件,按照無根據的所謂“經驗法則”來判定,從而顛倒了“舉證責任”。
“此類‘扶不扶’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解決,就要先從‘舉證責任’入手。舉證責任要由被救助人擔負,對救助者采取‘無過錯推定’的原則。而被救助者的責任,由社會來承擔,而這類承擔采取社會救助的方式。當前,我們社會救助不夠發達完善,才導致了這樣的結果。建議今后我們一方面加大社會救助的力度,一方面要分清舉證責任。”田文昌說。
田文昌也提醒,要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當有效避免冤枉救助者的同時,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救者確實實施訛詐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對被救助者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能否“扶”起道德?
“扶不扶”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但僅僅憑借道德及輿論的力量,已很難解決面對這樣的爭議。如今,當中國發生此類事件后,有很多聲音呼吁,破解這樣的難題,就需要先靠法律來“扶起”道德。此次北京的立法動作,就引發了網友對“扶不扶”立法的熱議。有網友表示 ,法律作為最后的底線還是需要維護幫助人的合法權益。也有網友提議,如對訛詐人施行重罪,估計法律還是能化解“扶不扶”困惑的。
北京此次為“扶不扶”立法,對全國此類事件立法具有指導性的意義。記者注意到,早在北京之前,深圳、河南兩地也均制定出臺了相關規定來保護救助者權益。而此類規定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13年8月1日,深圳開始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該規定明確助人者不用自證清白,舉證責任由被救助人擔負。如果被救助人無法舉證,將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查實是誣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賠償損失,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法被寄予“揚善懲惡”的厚望。該法也被坊間稱為“好人法”。
田文昌表示,深圳出臺該規定,是法律的一個很大的進步,該規定著重在‘無過錯推定’和‘責任豁免’方面為好心人撐腰,有效地為道德護航。“目前,我們對‘扶不扶’問題立法,就是要從法律層面上,對救助者的道德行為進行一種保護。”
法律能否“扶”起道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完全通過立法來“扶起”道德是有難度的,解決這個問題要通過社會規則、法律規則、道德等多方面因素來共同作用。
“立法并不能完全解決‘扶不扶’問題,有其局限性,但更有其意義。”王錫鋅表示,立法一方面有宣示引導的功能,表明這是種主流認可的態度。對“扶不扶”的立法,即闡明國家及社會認同并鼓勵“扶”這種行為,對社會總體而言,有積極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可以解決體制機制問題。有的人不是不扶,是不敢扶,并不是社會缺少美德,而是擔心被訛詐,通過立法就可以解決做好事人的擔憂。同時,也可以通過立法,設立道德基金,鼓勵大家去“扶”。
編輯:羅韋
關鍵詞:法律 扶不扶 立法 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