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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安全法正式生效 公民因國家安全受損可獲補償
《國家安全法》不在港澳實施
《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并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公民有義務及時報告危害活動的線索
《國家安全法》還對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做了規定,包括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等。同時規定,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新《國家安全法》 公民 國家安全 受損 可獲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