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的公訴書顯示,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稻花香集團董事長蔡宏柱、宜昌富連江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余鴻之等四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郭有明直接或通過其妻張福蘭、其子郭絢、其弟郭有字、特定關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80.8331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郭有明的刑事責任。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湖北郭有明南陽受審 湖北原副省長 郭有明 南陽受審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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