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16全國兩會專題報道>兩會報告廳>政協工作報告>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
中辦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
13.拓展協商形式。政協在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形成過程中及時召開專題座談會,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到會聽取意見建議。在視察、考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中開展協商。通過視察報告、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等形式開展協商。整合現有網絡資源,探索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新形式。
四、 加強政協協商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
14.規范協商議題提出機制。認真落實由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提出議題的規定。建立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議題可由黨委和政府交辦,可由黨委召開的秘書長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可由政協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建立政協內部選題機制,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座談會、發函等形式征集議題,積極探索由界別、委員聯名、委員小組提出議題。
15.健全知情明政制度。黨委召開的有關重要工作會議可安排政協領導同志參加。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和有關會議,可視情邀請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可視情邀請政協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參加。建立相關部門定期通報情況制度,為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前,根據需要可組織情況通報會,請有關部門通報年度工作情況。協商活動舉辦前,有關部門應提供需要協商的相關材料。組織委員視察調研,可邀請有關部門同志介紹情況、交換意見。
16.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辦法。協商后形成的視察報告、調研報告、政協信息、大會發言專報、重要提案摘報等成果,黨政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的,應及時告知政協辦公廳(室);對領導同志要求有關部門落實的,應將落實情況抄送政協辦公廳(室)。
五、 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
17.政協全國委員會研究制定規范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意見。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對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加強政治協商的制度建設,把政治協商作為重要環節納入決策程序,明確黨委、政府和政協在協商活動中的職責。
適時制定民主監督的專項規定,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重視發揮協商會議、視察、提案、建議案、專題調研、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員舉報等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政協各種協商活動特別是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協商座談會等,增加民主監督內容,加大民主監督力度。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應開展監督性的視察和專題調研。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可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邀請推薦特約監督員。密切與黨委和政府監督機構以及新聞媒體的聯系,加強工作協調和配合。總結推廣專題民主監督、民主評議的做法。
建立健全參政議政的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和改進經常性工作。修訂專門委員會通則,發揮專門委員會在政協工作中的基礎作用。修訂視察工作條例。做好黨委和政府委托政協開展的重大課題調研和邀請委員參與的重大項目研究論證,集中優勢資源,發揮委員主體作用,形成整體合力,提出高質量的意見建議。
18.研究制定規范委員履職工作的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明確委員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委員履職服務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實行委員履職情況統計,將委員履職情況作為換屆時繼續提名的重要參考;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委員出席會議和參加活動的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通報;探索建立委員每屆任期內就履職情況向本級政協報告的制度。強化廉潔自律,逐步建立委員履職的利益沖突回避機制,制定委員違反政協章程的處理辦法。
19.在政協建立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建立覆蓋全體委員的聯系網絡,充分發揮政協參加單位、專門委員會、界別、機關、所在地全國政協委員活動召集人等聯絡服務委員的作用。完善發揮全國政協委員作用的意見。各級政協領導考察調研,可視情與當地同級政協委員座談。政協的視察考察和專題調研活動可安排當地相關同級政協委員參加。全國政協定期向京外委員和港澳地區委員通報工作情況。建立健全與委員聯絡的具體機構,明確職責,做好委員日常聯絡工作,為委員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管理,依法維護委員依照政協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配合專門委員會,聯系政協參加單位和界別召集人,及時通報政協會議精神和工作情況;做好接待委員信訪的工作。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中共中央辦公廳 人民政協 協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