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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環境權益 超50%受訪者選擇網上發帖曝光

2015年06月18日 09:4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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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8%受訪者認為取證、訴訟、鑒定費用高導致環境公訴案件少

  今年5月15日,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福建、山東、江蘇、貴州、遼寧等地都出現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不過,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仍寥寥無幾。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調查顯示,取證、訴訟、鑒定等費用太高(50.8%)被受訪者看作最大原因。在受訪者看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少的原因還包括:環保社會組織法律專業能力不足(47.8%)、政府和環保部門支持力度不夠(40.1%)、環保社會組織人力不足(39.8%)、環保社會組織不愿“惹事”(38.1%)、公眾對環境公益訴訟和環保社會組織了解不夠(35.8%)、相關法律條例不完善(28.9%)等。

  據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介紹,2011年云南靖江的鉻渣案,“自然之友”曾幾次請專家去現場采樣分析寫成報告,但全面鑒定需幾百萬元,受制于資金和技術,案子到現在還沒有開庭。

  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宇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可能還會面臨各種外界壓力,污染企業施加的壓力有可能給環保社會組織帶來滅頂之災。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指出,社會組織很多是掛靠的,有掛靠關系的一般不敢提起公益訴訟。

  調查中,32.2%的受訪者指出當下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少導致環境公訴案件少。

  新環保法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進行了限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其中,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根據去年的調查推算,大約700多個,也就是1/10。

  在一些發達國家,普通民眾也可以提出環境公益訴訟。因此,當前一些法律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定,與倡導更廣泛的公眾參與的初衷背道而馳。

  成都信息工程大學資源環境學院大三學生、“成都市錦江區綠氧生態環境保護中心”發起人黃建豪則認為,規定原告必須是成立五年以上的機構比較合理。“草根環保組織的成長期一般也就是這么長,年輕的環保組織最緊迫的任務是發展自身”。

  在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中,“自然之友”被被告質疑成立不滿5年。葛楓說,“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中間經歷了機構變更,2010年6月才變成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但實際上“自然之友”的機構、活動、管理都是延續性的,而且環保法中的5年是指從事活動而非注冊的時間,所以“自然之友”并不存在資質問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維護環境權益 網上發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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