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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檢方不批捕虐童案養母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反對
鳳凰多知道:四部委有何解釋?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當未成年人受監護人侵害時,一些政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意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表示,《意見》前6項都是非常具體的,最后一項是兜底條款,如果嚴重程度相當前六項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云騰表示,嚴重違反人身安全裁定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羅韋
關鍵詞:孩子 批捕 李征琴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