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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負責人就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問:保民平安是公安機關的根本職責,這次改革就進一步提升群眾安全感有哪些舉措?
答:平安是極重要的民生。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圍繞建立更加注重源頭預防、綜合治理的社會治安治理模式的要求,就進一步創新社會治安治理機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控、懲防犯罪工作、國際警務合作、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等機制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立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升有效打擊犯罪的能力。要通過改革,建立以情報信息為主導、動態勤務為依托、警務合作為支撐、專業規范為特征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使警務部署更具科學性、巡邏防控更具針對性、偵查破案更具精確性、警務合作更具實效性。二是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提升有效控制犯罪的能力。要通過改革,健全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防控全時空、全天候、全覆蓋。要進一步增強防控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著力形成防控體系的合力;進一步增強防控體系的協同性、實效性,著力提升防控體系的效率;進一步增強防控體系的基礎性、源頭性,激發防控體系每個單元的活力。三是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提升有效預防犯罪的能力。要通過改革,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積極搭建部門共享、高效運轉的信息平臺,有效預警預防違法犯罪;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掛鉤等制度,發揮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作用,積極促使公民自覺守法遵法;健全重點物品、重點行業安全監管機制,實現快遞、物流、網購等行業實名登記等安全監管制度,完善犯罪信息通報機制,努力做到讓失信者、違法者依法受到有效監管和制約。
問:人民群眾對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特別關注。這方面的改革有什么新舉措?
答:公安行政管理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同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公安部在系統梳理近年來廣大群眾反映的問題特別是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征集到的意見建議,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的基礎上,緊緊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維護秩序與保障權利統一,從政策上、制度上研究推出了30多項具體的改革措施,內容很豐富,涉及行政審批、戶籍制度、人口服務管理和邊防出入境、消防監督、交通管理等多個方面,每一項措施的出臺,都將給群眾帶來方便、實惠。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工作量是很大的,許多改革措施是要跟自己較勁的,有的措施甚至是對自己開刀的,但是,我們的態度是堅決的,就是要盡最大努力方便群眾,讓群眾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務和實惠。
這些改革措施集中體現了三個關鍵詞:一是開放。就是要能放開的堅決放開,能下放的堅決下放。比如,縮小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權限,向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下放駕駛人考試權限等,方便廣大群眾就近辦證、考證。二是提效。就是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讓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腿,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比如,建立戶口身份證網上流轉、核驗制度,方便群眾異地辦理,實行這項制度后,群眾就不需要跑回戶籍地辦理戶口、身份證了。改革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實行駕駛人自主預約考試、異地考試,減少群眾排隊等待,讓群眾有更多的自主選擇的余地。繼續深化車檢改革,全面實施省內異地驗車,逐步推行跨省異地驗車等。三是脫鉤。就是要主動去除部門利益,與利益脫鉤,還利于社會、還利于民。比如,明確公安機關與機動車檢驗機構、駕校等經濟實體脫鉤,堅決斬斷利益鏈、打破潛規則,從源頭上防止滋生腐敗。
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如何進一步規范公安執法行為,保證嚴格公正執法?
答:經過多年不懈努力,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不斷提升。但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安執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甚至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這次改革緊緊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問題和可能影響執法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從完善執法辦案制度、執法司法銜接機制、執法責任制和人權保障制度四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努力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墻”、通上“高壓線”,確保權力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朝著建設法治公安的目標前進。
這些改革措施,更加注重證據意識,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完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強調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更加注重責任落實,探索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更加注重監督制約,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拓寬外部監督渠道。特別是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防范冤假錯案問題,立足偵查階段,作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在受立案環節,完善立案審查制,探索實行受案立案分離和立案歸口管理制度;在訊問環節,嚴重刑事案件都要全程錄音錄像,逐步實現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在證據環節,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既要收集有罪、罪重證據,又要收集無罪、罪輕證據;在責任環節,建立執法責任清單制度,將執法職責細化分解到每個執法單位、崗位,明確辦案、審核、審批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打造覆蓋執法辦案全過程、全環節的責任鏈條。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公安部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