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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生產銷售毒害孕產婦、嬰幼兒假藥等將重罰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該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8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表示,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將有利于統一、規范司法行為,為依法打擊制售假藥、劣藥類犯罪行為提供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
近年來,借助現代生產技術手段與銷售途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行為大量出現,案件量不斷上升。據最高檢統計,201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全國法院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
2009年,最高法、最高檢曾出臺相關司法解釋。5年之后,兩高再次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打擊力度。
新的司法解釋共有17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確定了從危害后果、犯罪數額、假藥種類、犯罪主體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判的原則。
亮點解讀
生產假藥包裝盒也屬生產假藥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被告人蔣某從安徽太和縣李某處購買了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并以此生產了6000余盒假疫苗。2013年3月,江蘇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同時判決李某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點評】生產了假疫苗的包裝盒、說明書、標簽等物品,李某就被判犯生產假藥罪,這是為什么?
針對司法實踐中,有人通過聲稱自己“不明知”來逃避打擊的情況,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的含義,把幾種行為都認定為“生產”行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把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以及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等,從而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表示,近年來,藥品原輔料、包裝材料安全問題嚴重,非法生產藥用輔料的現象很突出,直接導致嚴重的藥品安全問題,各地也都出現了通過利用回收的廢棄包裝材料生產假藥的案例。因此,新的司法解釋中對生產假藥的行為認定不再局限于生產藥品本身,而是將印制假藥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等行為等都定義為“生產”行為。此外,司法解釋還把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都作為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韓耀元表示,對生產、銷售行為的重新界定可以有效應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為分工明確化、鏈條化的特點,有利于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環境條件,分化瓦解犯罪組織。
編輯:羅韋
關鍵詞:假藥 生產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