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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流失現象嚴重 需建立法官管理體制提升法官職業吸引力
力除“司法行政化”
一起案件審判在法院一般要走如下流程:審判員前期調查,組織開庭審理,拿出初步意見報分管副庭長,之后再報庭長、主管副院長,主管副院長認定不準的情況下再報審委會。
用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杜俊峰的話講,這樣的審判環節,就是“用行政化模式解決司法問題”。
本刊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目前,從司法領域尤其是法院系統看,存在兩大現實情況:一是案件越來越多,在一些地方甚至呈幾何級數增長;二是司法公信力不高。
從深層次原因分析,這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司法行政化”,其弊端明顯:審判權容易受到不當干預,由于行政化管理,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均受到削弱,打招呼、定調子、地方保護等不正當干預、不正常現象屢禁不止;其次是層層審批增加了案件處理環節,延長了時間周期,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最后案件層層把關導致責權不分、追責不力。
鐘家玉建議,減少法院內設業務行政部門,弱化法院審判職能內部行政性運作,重新定位審判委員會的職能,改變目前由庭長、分管院長簽發法律文書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改變“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的違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現象,從審判機制上保障法官的職務、身份獨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已經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
《意見》和《方案》也明確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
7月9日,賀小榮通報指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內部層層審批,辦案權責不明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四五改革綱要”將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作為關鍵環節,推動建立權責明晰、權責一致、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鐘家玉認為,強化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職責要注重根據法官的專業特長、業務水準、知識結構和審判經驗等,將法官分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種專業化法官,并成立專業合議庭。同時,要建立合理的裁判責任追究制,將責任追究限定在法定的程序性及違反廉政紀律等不規范司法行為上,避免簡單的以案件實體裁判的對錯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 法官流失現象普遍 職業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