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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談涉減刑假釋司法腐敗 窩案串案較為突出
——訪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
減刑、假釋本是激勵入獄者“重新做人”,但在實踐中有時卻異化為刑罰執行腐敗的“后門”,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從今年3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部署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下簡稱減假暫)專項檢察活動。如何堵住減刑假釋背后司法腐敗的漏洞?圍繞此項活動,半月談記者專訪了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
記者:為何要開展此次專項檢察活動,決策背景是什么?
袁其國:減假暫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近年來,這項制度的適用情況總體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去年以來,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等多起案件被媒體披露,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過濫的減假暫已成為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的“黑洞”。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從嚴規定了減假暫的實體條件,進一步規范了相關程序,并要求對違法違規者嚴肅追究法律、紀律責任。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的部署,依法監督糾正違法減假暫問題,最高檢報經中央政法委批準,決定從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在全國部署開展減假暫專項檢察活動。
記者:在減假暫方面,具體存在哪些方面的漏洞?
袁其國:由于體制機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減假暫工作確實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漏洞。
一是執法理念不夠統一。一些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假暫,理解為“應當”或“必須”減假暫;有的地方則擔心監獄管理能力不足、引發不穩定事件,對減假暫標準執行較寬。
二是計分考核制度不夠科學。有的地方減假暫計分考核的起點不夠公平,導致罪犯獲得減假暫的機會不平衡。如職務犯罪罪犯由于文化水平、個人能力較強,一般被安排在協助管理、宣傳等得分容易的崗位上,因此能夠獲得更多的減假暫機會。監獄計分一般由少數管教干警實施,考核權過于集中且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監管人員在計分考核方面有一定的權力尋租空間。
三是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目前,減假暫的辦理主要采用書面審批方式,開庭審理案件的比率較低。而社會公眾對減假暫工作缺乏了解和監督的渠道,難以達到以公開促監督、以公開促公正的目的,難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四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目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負責提請減假暫,基本主導著案件的啟動、進程和結果。人民法院負責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人員較少,對執行機關提請的案件,在很多情況下只能進行形式性審查,影響了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果。檢察機關只能提出建議或意見,監督剛性不足。
最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辦理罪犯保外就醫,主要依據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隨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修改,《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以及配套的“病殘鑒定標準”難以適應辦案工作新的要求,嚴重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記者:此次活動的重點整治對象是什么?主要目的是什么?如何保證活動取得實效?
袁其國:此次專項檢察活動的重點整治對象是現在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場所服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以及人民群眾有反映、有舉報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目的是在全國范圍內對減假暫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察發現存在的各類問題并依法予以監督糾正,查處一批徇私舞弊減假暫職務犯罪案件,促進減假暫依法、公正、規范進行。專項檢察活動分以下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清理摸底階段。對在服刑的三類罪犯進行全面摸底,對其歷次減假暫逐人逐案進行審查,對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逐人見面、重新體檢。充分利用多種渠道,摸排減假暫中的違法犯罪線索。我們的舉報電話為010-12309,舉報網址為www.12309.gov.cn,歡迎人民群眾舉報相關違法犯罪問題。
第二階段是核實、糾正和查處違法問題階段。對摸排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于經調查核實的違法減假暫案件,堅決依法予以糾正。發現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及時立案,并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階段是檢查驗收階段。組織做好檢查驗收工作,采取派工作組實地驗收、交叉檢查、分片聽取匯報等多種形式,對專項檢察活動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專項檢察活動的組織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查處違法犯罪情況等進行認真總結。
記者:近年來查辦的這類案件有何特點?
袁其國:2008年至2012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執法和司法人員職務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徇私舞弊減假暫犯罪180件222人。另外,還有受賄犯罪580件594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219件253人,徇私枉法犯罪56件73人,這其中也有一些案件涉及違法減假暫問題。這些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后果嚴重、影響惡劣。一些被判服刑的“有權人”“有錢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通過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減假暫。有的罪犯出獄后又重新犯罪,甚至實施殺人、強奸、搶劫等暴力犯罪。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執法司法人員,極大損害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被輿論視為嚴重的司法腐敗。
二是窩案串案特點較為突出。某些執法司法人員為求私利,違法辦理減假暫,在多個環節上相互利用和勾結,實現利益均沾,形成系列窩案串案。
三是案件發現難、查辦難、處理難。違法減假暫案件隱蔽性較強,有的罪犯即使知曉內情,考慮到自身利益和今后生存環境,也不敢、不愿揭發舉報。有些案件線索往往很難查實,在實踐中收集和固定證據的難度較大。而涉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執法司法人員,熟知法律知識和司法程序,反偵查能力較強?,F實中,對相關瀆職犯罪人員處理偏輕,判處實刑的較少,違法犯罪成本低,難以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記者:下一步如何建立健全減假暫的長效機制?
袁其國:專項檢察不僅監督糾正具體個案,還注重制度機制建設。下一步,我們將根據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切實加強檢察機關對減假暫工作的監督。
一是對2007年制定的《關于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的程序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辦理減假暫案件的實體和程序。
二是建立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對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假暫案件逐案報請省級以上檢察院備案審查。
三是配合有關部門對《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進行修改,抓緊出臺“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辦理程序。
四是大力加強檢察機關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設。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辦案工作量和監督任務,明確派駐檢察室的編制和人員配備標準,盡快解決案多人少的突出問題,為落實同步監督提供切實保障。(半月談,記者 姜磊)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減刑 假釋 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