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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再亂收費 個人匯款手續費50元封頂
近日中國銀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同時配套發布了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如圖),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價格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等做出規定。
短信提醒服務未簽約不得收費
《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領域,《辦法》特別規定,商業銀行應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 超過2500元的本行異地取現手續費。其次,對于銀行客戶賬戶中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其中包括小額賬戶管理費,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申請,為其 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戶。
賬戶變動提醒服務是客戶經常使用的一項服務。此前有不少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這類收費項目。此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賬戶變動短信提醒服務并收費的,應事先通過網點或電子渠道等與銀行客戶簽約;未與銀行客戶簽約的,不得收費。
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調整服務價格
此次《辦法》細化了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序,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當由總行統一制定服務價格,并由總行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進行公示。
針對反映較多的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辦法》要求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
提高價格應提前3個月公示
提高收費透明度是合理、合規收費的前提。《辦法》嚴格規范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信息。同時要求,如果商業銀行要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 于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商業銀行關于服務價格信息的公示涉及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在保障客戶知情權、選擇權方面,《辦法》規定,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客戶確認接受服務價格后,才可提供服務。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銀行應及時終止服務,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服務 價格 銀行 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