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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回應政府“天價采購”:質次價高問題突出
原標題:兩部門回應政府“天價采購”:質次價高問題突出
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提問時表示,從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看,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需強化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做到履約驗收把關嚴格,減少違規操作空間,保障采購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近日公布,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有記者問:近年來,媒體多次曝光政府采購領域的“豪華采購”、“天價采購”、“質量不高”等問題,招致社會對政府采購的質疑。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從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看,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政府采購監管實踐表明,解決這類問題僅依靠加強采購程序監督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做到采購需求科學合理,履約驗收把關嚴格,減少違規操作空間,保障采購質量。
該負責人指出,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二是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
三是除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外,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
四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該負責人還強調,此外,為積極回應采購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的要求,《條例》對電子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評審報告的確認時限、詢問的答復時限等,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 質次價高 履約驗收把關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