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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減刑假釋評審后應公示罪犯歷次減刑、依據等
人民網北京10月20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對2003年4月2日頒布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據司法部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示內容,要求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
為提高減刑、假釋辦理工作效率,參照人民法院公示的時間要求,將提請減刑、假釋公示期限調整為5個工作日。同時要求在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司法部 減刑假釋評審 減刑假釋 減刑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