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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煤礦遲報職業病危害事故可罰20萬
煤礦企業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的《煤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送審稿)》昨日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6月12日之前向社會征求意見。
送審稿明確,煤礦企業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減少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煤礦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違反規定,將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張璐)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職業病 煤礦 危害 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