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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安局原副局長周廷欣被判6年 涉皇家一號案
原標題:鄭州公安局原副局長周廷欣被判6年 涉皇家一號案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計71萬元,為他人晉升、調動及安排工作。2月1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了對鄭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周廷欣一案的一審結果,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此前,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周廷欣曾因涉皇家一號案被雙規。
副局長涉皇家一號案被控
被告人周廷欣,生于1964年,1993年從武警部隊轉業到鄭州市公安系統工作,2008年2月開始在鄭州市公安局工作,2010年3月任鄭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工作職責是分管治安支隊、保安公司,負責聯系協調重大群眾性事件處置。
2014年4月22日,省公安廳向媒體證實,周廷欣等多名官員因涉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案被雙規。此前3月31日,河南省公安廳表示,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涉嫌組織賣淫和協助組織賣淫罪、非法經營罪、逃稅罪、容留吸毒罪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
但新密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中,并沒有直接涉及皇家一號案,僅審理了周涉嫌受賄部分。鄭州市中院指令新密法院審理該案。
先后受賄71萬元被公訴
根據周的供述,其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春節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71萬元,為他人職務晉升、調動及安排工作提供幫助。其中,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派出所執法監督室主任陳某某給其送過10萬元現金;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大隊長孫某給其送了5萬元現金;鄭州市公安局查辦處處長李某每年春節給其送2萬元現金,三年共6萬元現金;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一大隊的閆某給其送過5萬元現金;鄭州市公安局南關街分局民警蘆某某為了讓其幫助他的朋友安排工作給其送過10萬元現金;其一個老鄉范某某給其送過10萬元現金;其朋友陳某某領著張某(馬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大隊長)的父親給其送過5萬元現金;其戰友趙某某讓其給他的朋友蔡某某的兒子安排工作,給其送過20萬元現金。
以上現金,部分用于消費,部分在其辦公室存放。案發后已上繳到鄭州市紀檢委。公訴部門指控,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面對指控,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自首,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全部退贓,社會危害輕,建議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廷欣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考慮到自首、退贓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大河報記者韓景瑋 實習生李順子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鄭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受賄罪 有期徒刑6年 皇家一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