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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錫業集團原董事長雷毅因受賄罪一審被判死緩
原標題:云南錫業集團原董事長雷毅因受賄罪一審被判死緩
新華社昆明1月23日電(記者王研)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云南錫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雷毅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雷毅自2004年至2013年在擔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云錫集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向馬應喜等14人索取或收受人民幣2570萬余元、美元30萬元、港幣90萬元、新加坡幣50萬元,價值53萬元人民幣的玉器4件、價值38.05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金條10根。其中,2009年上半年,雷毅指使其弟弟即被告人雷斌在深圳登記設立公司,雷斌明知注冊資金是由楊健給雷毅的賄賂款,仍去深圳向楊健收取50萬元人民幣用于注冊深圳市金盛通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雷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雷斌受雷毅指使,明知是賄賂款仍予以收取使用,其系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毅、雷斌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雷毅和雷斌共同收受楊健賄賂款人民幣50萬元,二人行為構成共同犯罪,但雷斌收取賄賂款、用賄賂款注冊公司以及變更公司法人代表和轉讓公司的行為均是在雷毅安排指使下實施,故被告人雷毅是主犯,被告人雷斌系從犯。被告人雷毅應對本案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雷斌對收受50萬元賄賂款的犯罪事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毅身為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利用其擔任云錫集團董事長職務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歸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危害,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本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被追回,且部分屬于其主動上繳。故對被告人雷毅判處其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雷斌認罪并悔罪,其所涉贓款全部追繳,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綜合本案被告人雷毅、雷斌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云南錫業集團 董事長 受賄罪 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