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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子女違規經商成反腐線索
黨報:領導干部子女違規經商成反腐敗重要線索
近來,從巡視反饋情況中可以看出,領導干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成為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也成為多名領導干部落馬的重要線索。“近水樓臺先得月”成為導致腐敗的重要隱患,已經引起了中央紀委等監督執紀部門的高度重視。
2014年12月2日,東北農業大學研究生院將該院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申報表在院網上進行公示。據了解,為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黑龍江省委決定從2014年11月下旬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領導干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是成為巡視過程中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也成為多名領導干部落馬的重要線索。“近水樓臺先得月”,已成導致腐敗的重要隱患,必須及時化解。
領導干部親屬子女不是不能經商辦企業,但須合法合規
在上海,少數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辦企業,群眾對個別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權力謀取巨額利益反映強烈;在江西,對一些領導干部和親屬子女插手工程項目反映較多;在廣東,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親屬及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十八大以來,在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巡視反饋情況中,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謀取不法利益成為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突出問題之一,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談到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這個問題的產生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打破當時盛行的平均主義“大鍋飯”,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鄧小平同志提出,“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也正是為了帶動越來越多的人富裕起來,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因此,在當時,不論身份是什么,只要能夠下海經商辦企業都是被鼓勵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中央意識到一些領導干部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為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方便、謀取暴利,因此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
“對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行為,不應一棍子打死,認為所有的都是以權謀私。對于合法經商獲得勞動所得的,應該依法予以保護。”李成言說,“但也須看到,目前確有一部分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資源為親屬子女謀利,通過其經商辦企業的形式獲取不法收入,導致嚴重腐敗的發生,這樣的行為在巡視中頻頻被發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必須予以糾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指出,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如涉嫌利用領導干部手中職權為經營行為提供不法利益,則是赤裸裸的以權謀私,會造成市場秩序失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也使得腐敗文化大肆流行,導致有的領導干部親屬子女認為“近水樓臺先得月”“朝中有人好辦事”,易使這批人淪為權力的附庸。
立法規、建制度,堵住不法利益輸送渠道
對于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很早就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也出臺了一些法規制度。1985年,黨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要求: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198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情,包括清理整頓公司,制止高干子女經商等。
20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頒發《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個人不得從事房地產、廣告、律師、娛樂業及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010年2月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規定,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這些年以來,禁止領導干部親屬子女通過經商辦企業謀取不當利益的制度出臺了不少,但還沒有真正起到制約作用。”任建明說,
李成言認為,必須進一步出臺具體剛性的黨內法規來規范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行為。首先要嚴格界定范圍,什么級別的領導干部、在什么范圍內的親屬、在什么領域內不得經商辦企業,都應當給出明確界限,不能似是而非、邊界模糊,導致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對避免利益沖突的各種情形進行細致的劃分和詳盡的規定,從法規制度層面堵住不法利益的輸送渠道。
監督問責強起來,遏制領導干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現象
2014年12月10日,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一案宣判。劉鐵男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共同非法收受財物價值3558萬余元。在法庭最后陳述中,劉鐵男痛哭流涕:“每天我都在自責,因為我的過錯把孩子也毀了,讓他走上歧途,我對他的犯錯誤,養不教,父之過,對他的犯罪我應該負全部和根本的責任……”
翻看十八大以來落馬官員被指控的罪名,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都和為親屬子女非法經商謀利相關。任建明認為,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督的缺位。“制度是制定出來了,但關鍵問題是一旦違反了制度,由誰來負責監督?對于監督的缺位,由誰來問責?”他建議,要將對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納入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的抽查核實工作中去,一旦發現違反就要對干部進行及時處理,千萬不能等到腐敗問題嚴重了、群眾反映十分強烈了才去查處,導致群眾對制度產生了懷疑,認為制度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到的,制度的執行比制度的制定更加重要,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要使制度成為硬約束而不是橡皮筋。”任建明說。
李成言還建議,可以借鑒“裸官”的治理模式來遏制這一現象:“廣東在清理‘裸官’的過程中,就有一批干部因為不愿讓配偶子女回國,自動放棄提拔或離開公務員崗位,這叫曉以利弊、凡事不可兩全。對于那些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過程中存在利益沖突隱患的,有關部門在提拔、考察這名領導干部的時候應當令其作出選擇:要么親屬子女不再在利益沖突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的活動,要么這名干部自動放棄提拔乃至離開公務員崗位。總之,要讓越來越多的人明白,‘近水樓臺先得月’這種做法,以后行不通了。”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領導干部 子女 經商 反腐 子女違規經商 反腐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