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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造謠損害慈善組織聲譽將被查處
原標題:我國擬規定造謠損害慈善組織聲譽將被查處
京華時報訊(記者陳蕎)今后,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將有信用記錄,對于負面信用記錄將被曝光。昨天,國務院下發《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系列規范,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的,將依法進行查處。
>>捐贈方式
將探索證券等新方式
《意見》提出要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
在捐贈款物的規范使用上,《意見》提出,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意見》同時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
>>信息公開
明確公開范圍和期限
今年9月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顯示,2014年度我國慈善透明指數僅為44.10分(總分100分),近八成慈善組織透明度不及格。
此次公布的《意見》對信息公開單列專章,明確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范圍及期限。按照《意見》,慈善組織除了要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等常規信息外,還要公布慈善組織負責人信息、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還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公開時限方面,慈善組織應及時通過官網等渠道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同時,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監督管理
將曝光負面信用記錄
《意見》指出,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
>>責任追究
不履行承諾將被查處
《意見》還首次提出,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具體而言,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針對近些年較受關注的各種詐捐門、賴捐現象,《意見》也予以明確,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民政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
【解讀·“新政”變化】
捐贈形式更多元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慈善捐贈以捐款捐物為主,同時也涌現了股權捐贈、技術捐贈等新現象。
這位負責人指出,網絡慈善以其操作簡易、傳播迅速、成本低廉等傳統慈善所不具備的優勢,成為近年來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大亮點。但網絡慈善也存在重復募捐、騙捐、挪用善款等需引起注意的問題。
慈善活動更透明
針對完善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意見提出了一系列硬性措施,包括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和公開途徑;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劉佑平指出,對于慈善組織而言,公信力是決定其發展的重要因素。把慈善事業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需要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第三方評估等相結合的監管體系,也需要公益慈善文化和知識的普及,增進公眾對慈善組織及其運作機制的了解。據新華社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慈善事業 負面信用 慈善組織 慈善透明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