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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使說日本在華遺留化武銷毀進度明顯滯后
原標題:中國大使說日本在華遺留化武銷毀進度明顯滯后
新華社荷蘭烏德勒支8月15日電(記者劉芳)中國駐荷蘭大使兼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陳旭15日表示,中方對日本在華遺留化學武器銷毀工作進度明顯滯后表示嚴重關切和不滿,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進度,還中國人民一片凈土。
陳旭當天在荷蘭中部城市烏德勒支出席荷蘭僑界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暨華僑抗日戰爭圖片展時向在場人士介紹了日遺化武銷毀工作進展情況。
陳旭說,中國政府一直要求日本政府根據國際公約和兩國政府備忘錄,盡快銷毀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遺憾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安全回收的日遺化武僅5萬余枚,其中銷毀3.8萬多枚。
陳旭說,時至今日,日遺化武依然威脅著中國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時限內完成銷毀,進度一再滯后于雙方達成的、禁化武組織通過的銷毀計劃。中方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和不滿,敦促日方嚴格遵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中日兩國政府有關備忘錄,盡快銷毀中國境內的日遺化武。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為侵略擴張需要,大量開發研制化學武器,并用于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夕,侵華日軍為掩蓋罪行,將海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或遺棄。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各地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陸續發現被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迄今傷人事件不斷發生,有關地區生態環境長時間遭受污染。
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日本必須對銷毀其遺棄在中國境內的全部化武負全部責任。根據公約,日本必須在公約生效后10年內完成銷毀化武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5年。然而,受銷毀費用、技術、化武數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約,日本銷毀在華遺留化武進度嚴重滯后,未能按照公約規定于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銷毀。(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日本 遺留化武 銷毀 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