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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強奸罪論處
原標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嫖宿幼女罪" 一律作強奸罪論處
央廣網北京8月24日消息 今天(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取消嫖宿幼女罪”這一意見,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在作出專門規定。
嫖宿幼女罪初衷為保護幼女利益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在嫖宿幼女罪寫入刑法之前,嫖宿幼女一直被當作強奸罪定罪。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就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但到了1997年刑法修訂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區別開來,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曾表示,這項立法初衷實際是為保護幼女利益,因為單設罪名從法律上明確并嚴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責,以5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是比較高的。
執行過程中存在“漏洞”
但在執行過程中,“嫖宿幼女罪”則存在“漏洞”,成為某些不法分子逃避責罰的“鉆空子”的手段。嫖宿幼女罪最大的爭議點在于同罪不同罰,而這一點給犯罪分子找到了尋租的空間。有些犯罪分子觸犯法律后,接受的懲罰不僅不嚴厲,反以行政處罰代替法律懲罰,如此一來,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的有恃無恐和變本加厲。
2008年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嫖宿幼女,警方認定,盧玉敏的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他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
在2010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呼吁,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刑法應該廢除嫖宿幼女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
2014年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第三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她認為, “嫖宿幼女罪”或使得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變輕。“強奸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15年。另外,“嫖”意味著把受害幼童變成了“賣淫”的一方,對受害幼童是二次傷害。
最高法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并稱,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法院指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另外,最高法指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是也同時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司法實踐中,許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長對該罪名都非常不滿,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部門對該罪名普遍不認可。
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吸收了《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會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違背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背離了文明國家對兒童保護的初衷。
編輯:曾珂
關鍵詞:嫖宿幼女罪 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