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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等4位明星告東莞一美容院侵權 勝訴獲賠
原標題:李湘等4位明星告東莞一美容院侵權 被判勝訴將獲賠
宣傳隆鼻修眼袋美容,私自配用明星靚照,整形美容醫院這個“行規”終于惹怒美女明星。昨日,東莞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李湘、熊乃瑾、張嘉倪、戚薇4名明星日前以肖像權受侵為由,狀告東莞一家美容醫療醫院及其所屬公司,均獲勝訴。
該美容醫療醫院及其所屬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也被法院駁回,最終美容醫療醫院及其所屬公司向上述4名女星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共8萬余元。
4人照片被擅自用作商業宣傳
去年4月,李湘等4人分別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的圖片被東莞某整形美容網站安插在“隆鼻、大耳垂手術、治眼袋、照宮腔鏡”等項目的宣傳上。此網站屬于東莞某婦產醫院(下稱“醫院”),主辦單位為某婦產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李湘等4人以該醫院及其公司擅自拿其照片用作商業宣傳,侵犯她們的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刪除涉案圖片,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湘等4人分別是國內主持人、女演員,個人形象相對于一般人而言具有一定的辨識度。從4人提交的第三方網站的查詢結果顯示,4人的照片與案涉網站使用的侵權照片一致。相反,醫院及其公司否認4人為案涉侵權照片中的人物,但并未能說明案涉照片中的人物的具體身份。因此,法院認定李湘等4人為案涉照片中的人物。
法院因此判令該醫院及其公司向4名女星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4人共計8萬余元。判后,該醫院及其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法官:
明星照片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近年來,隨著美容醫療機構的增多,影視明星的肖像被其擅用的情況屢見不鮮,法院也不時受理此類侵權官司。被告上法庭后,美容醫療機構多是辯解或推脫,但最終一般都難逃敗訴的結果。
本案中,案涉醫院及其公司未經4人的同意,利用其知名度及影響力,在網站上使用其照片以吸引客戶,屬于營利性的宣傳行為,已構成侵犯肖像權。
美容醫療機構在通過宣傳提升知名度的同時,不應只顧及自身的利益,應充分考慮美容醫療行業的規范,監管好網站建設,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明星合約代言,避免因侵犯別人的肖像權導致被起訴從而賠了夫人又折兵。(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黎謝榮)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李湘告美容院侵權 李湘等4位明星 美容院 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