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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樂平涌山煤礦事故為責任事故 17人被追責
原標題:江西通報樂平涌山煤礦事故原因:責任事故 17人被追責
中新網南昌4月30日電 (記者 劉占昆)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30日對外公布了對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其中1人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6人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記過等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
涌山煤礦事故致4死1傷 直接經濟損失403萬元
今年2月28日11時55分,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涌山煤礦(以下簡稱涌山煤礦)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03.06萬元。
事故發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省能源集團公司、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等部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3月4日,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會同景德鎮相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展開調查。事故調查組聘請了專家對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技術鑒定。
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技術鑒定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并制定了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結果:是一起責任事故 17人被追責
該調查報告認為,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應力集中區掘進因放炮擾動作用誘發的以地應力為主導的煤與瓦斯延期突出。間接原因是應急處置不力、對以地應力為主導的煤與瓦斯突出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和礦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礦井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
報告稱,“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并建議把涌山煤礦事故當班調度員童某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建議給予涌山煤礦礦長方某、副礦長羅某、總工程師黃某、通風副總工程師余某、生產技術科科長程某等16人給予行政撤職、行政記過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以及行政處罰。
此外,該報告還認為,涌山煤礦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給予罰款60萬元。
據介紹,涌山煤礦始建于1969年7月,1974年6月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20萬噸/年,2014年實際產量19.98萬噸。該煤礦為省屬國有獨資企業,隸屬于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樂平礦務局。(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江西樂平涌山煤礦事故 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