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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警方搗毀地下產房:孕婦現產現賣 孩子養在太平間
原標題:山東警方搗毀地下產房 孕婦產子后進行販賣
被販賣的嬰兒 視頻截圖
被販賣的幾個月大嬰兒
近日,山東警方破獲一起販嬰大案,人販子將臨產孕婦運到拐入地,孕婦生產后,再把親生孩子當成商品隨意賣掉,甚至虐待。
本次案件為新型的販賣兒童手法,最初,山東兗州鐵路警方發現相當多外地孕婦前來當地,過幾天生產后便回去。經嚴查,最終在山東濟寧市郊區一個廢棄工場發現已成規模的地下產房。該“產房”通過各種渠道和孕婦達成協議,讓孕婦從全國各地前來該處,生產后將嬰兒以五、六萬左右價格出售后便讓其回去。由于嬰兒大多是被親生父母自愿賣掉,很可能一輩子都找不到親生爸媽。
犯罪分子將拐來的孩子藏在一個鄉村廢棄的傳染病醫院的太平間里,給孩子喂食方便面,或者是撿來的菜葉。由于這些嬰幼兒沒有得到悉心呵護和照料,有的出現褥瘡,有的嬰幼兒被人販隨意丟棄一邊,不管死活。
該犯罪團伙主要在山東濟寧、泰安、曲阜等地活動,警方共抓獲103名嫌犯,解救37名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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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賣孩子”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山東地下產房 孕婦 販嬰大案 地下產房 父母賣孩子 現產現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