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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用人單位不得以乙肝作體檢標準
晨報記者謝克偉報道 人保部昨天公布修訂后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新修訂的《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被責令改正,并可最高處一千元罰款; 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還明確,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錄用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違反《規定》,將受到相應處罰。
編輯:趙彥
關鍵詞: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不得以乙肝作體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