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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取消嫖宿幼女罪經過多年研究和論證
原標題:最高法:特赦人群中未成年人占比較大
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就最近剛剛通過的特赦令和刑九修正案回答了記者提問。他介紹,在四類特赦人群中,未成年人占比較大。
特赦:未成年人占較大比例 要繼續(xù)做好這批人的幫教工作,不能放任不管
根據(jù)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zhàn)爭、解放戰(zhàn)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四類罪犯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中國人民解放戰(zhàn)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wèi)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zhàn)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胡偉新介紹,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來總體上呈現(xiàn)下降趨勢。前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總數(shù)的10% ,通過各方努力,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降為全部犯罪的4%,大約每年5萬件左右。在這次特赦的四類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應該說未成年人占有較大比例。特赦以后,對這些人的幫教和關懷要繼續(xù),不能放任不管。
拐賣未成年人不免刑:非常必要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刑九將其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胡偉新認為,刑九對該條款的修改加大了對買賣兒童的打擊力度。這是根據(jù)形勢發(fā)展需要和各界的呼吁而修改的。“買賣婦女兒童通常發(fā)生在偏遠、經濟落后的地區(qū)。未成年人被拐賣的時候,還不懂事。經過一段時間,有的對買方產生了感情,以前考慮到雙方產生了感情,這種行為就可以脫罪。其實,在任何時候,買賣人口都不能脫罪,除非有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這次刑九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組織婦女賣淫等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與司法實踐相符
根據(jù)刑九修正案,組織婦女賣淫罪等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胡偉新介紹,這與司法實踐中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時有關。雖然取消了死刑,但是對這類犯罪的懲處還是很嚴厲的。組織婦女賣淫罪這些年來判處死刑的案件非常少,但都給予了相應的刑事處罰。取消了死刑,與現(xiàn)在減少適用死刑的趨勢相符合。
取消嫖宿幼女罪:經過多年研究和論證
根據(jù)刑九,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條規(guī)定,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即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法律委員會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jù)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
胡偉新認為,嫖宿幼女被取消是經過多年的研究和論證。從理論上講,幼女沒有性自主權,根據(jù)我國刑法,奸淫14歲以下幼女的,是強奸。取消這個罪名,與我國刑法相統(tǒng)一,只要與14以下幼女發(fā)生關系,就以強奸論處。
編輯:曾珂
關鍵詞: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