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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一審被判17年
原標題: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一審被判17年
新華社昆明7月24日電(鐘旭、羅璇)24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濫用職權、受賄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林耘埜落馬前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副書記,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書長,州委常委、州委組織部部長,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該案,于今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麻栗坡縣某鎢礦采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11147萬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擔任文山州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金條、手表等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2196.6458萬元,收受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79.66283萬港元,此外還收受美元7萬元。
紅河州中院認為,林耘埜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其職務形成的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林耘埜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被立案調查,但歸案后能主動供述其受賄事實,其所犯受賄罪屬自首;林耘埜因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后已部分追回,受賄財物案發前已部分退還行賄人,剩余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林耘埜表示要與辯護人商議后決定是否上訴。(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 林耘埜 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