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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干部“誹謗”副市長被訴 網民猜測打擊報復
原標題:紀委干部“誹謗”副市長被訴 網民猜測打擊報復
紀委干部“誹謗”副市長被公訴 是否合法引爭議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因授意表弟發布檢舉副市長和紀委副書記腐敗的網帖,江蘇連云港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連云港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為由,提起公訴,現已被羈押9個多月。此事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更有網民猜測此舉疑為“打擊報復”。
為回應輿論,7月9日傍晚,連云港市委宣傳部通過該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連云港警方”發表聲明稱,經調查,帖文內容嚴重失實,且帖中涉及的有關人員屬虛構,系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案屬公訴案件,公安機關遂依法立案。
然而,這一回應引發網民更多質疑。首當其沖的,便是誹謗罪一般為自訴案件,為何在此就成了公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郭志媛教授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解釋,在刑法中,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分析稱,誹謗罪的處理是以自訴為原則,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走公訴程序為特例。“也就是說,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需要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般來說,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訴”。
“特殊情況”指的又是什么?郭志媛教授表示,若誹謗行為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是可以將誹謗行為立為公訴案件的。
但如何判定什么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呢?
前述最高檢和最高法發布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而這一點恰恰也是公眾質疑聲的“集中地”。如網民“天佑吾土”表示:“誹謗官員,既沒有引發群體性事件,也沒有引發民族沖突,至于損害國家利益與國際形象,這個帽子未免有些太大。剩下的,只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可以套用,但無根據地罵幾句官員,真的可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嗎?請公開辦案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某涉嫌誹謗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程度,由公安機關來判定。”郭志媛告訴記者,“同時,司法機關雖然并沒有義務公開辦案依據,但是現在要求辦案透明,公安機關也應該考慮到民意訴求,盡可能地實行辦案公開。”
張青松律師的觀點更加鮮明,他認為,此案件并沒有達到需要走公訴程序的標準。“而公安立案從程序上來講就不太妥當”。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法學會會員李肖霖律師,更擔心此事對網絡反腐的負面示范效應:“事實的是非對錯暫且不論,我國公民都有權利對貪污腐敗進行舉報,而且并不要求他們舉報的內容百分之百真實,因為公民本身并沒有行政司法的調查權。”在他看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條例的尺度是非常模糊的,容易被當作打擊報復的工具,以致舉報者人人自危。
李肖霖同時表示,本案交由當地司法機關辦理顯然不妥。一般而言,分管當地公安系統的也是副市長。“從這點來看,出于刑事回避的原則,應交由上級或異地司法機關辦理”。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紀委干部 誹謗 副市長被訴 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