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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
新華網北京6月1日電(記者羅沙、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1日提出,要以改革為動力,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
孫謙在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座談會上說,要努力提高偵查監督的法治化現代化水平,更好發揮偵查監督在有效追訴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推進規范司法、防止冤假錯案中的作用。
他說,要以法治化、現代化的理念統領偵查監督工作。堅守法治理念,真正做到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司法辦案,真正實現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監督均依法監督的目標。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司法,以理性的思維、平和的心態、文明的舉止和規范的行為,運用法律、辦理案件、履行偵查監督職能。
孫謙說,要切實把法治化、現代化的要求融入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每項工作舉措,反映到每個司法環節。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始終堅持以證據為核心,準確把握逮捕證據條件;高度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轉變證據審查方式,進行精細化審查;嚴格執行審查逮捕程序,做到“兼聽則明”;做好案件質量動態監控,防微杜漸、抓早抓小。
他表示,要嚴格把握社會危險性條件,堅持少捕慎捕。堅持社會危險性法定;堅持和完善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制度;對逮捕社會危險性進行綜合評估,準確把握。提升監督品質,做到突出重點,聚焦突出問題和嚴重違法;要有節制,依法規范監督;講究方式,克服生硬執法、簡單執法;注重成效,以監督效果作為評判標準;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監督。
孫謙同時表示,要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推動偵查監督工作法治化、現代化。
編輯:曾珂
關鍵詞: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