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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買鹽受罰”的違法規定理應清理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新華社記者徐揚)河南新鄭餐館老板“跨區域買鹽”受到處罰經媒體報道后,鹽業部門公開道歉并退還罰款及收繳的食鹽。不過,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所憑借的有關依據,明顯涉嫌違反相關法律,理應得到及時清理。
說到這起“跨區域買鹽”風波,很多人自然會想到鹽業的專營問題。國家確定食鹽專營制度有歷史沿革,也有現實需要。不過,專營只是限定生產和銷售主體,并不意味著對市場畫地為牢,更不意味著買賣不能自由。在所有合法的賣家當中,消費者買誰不買誰完全是個人的自由,餐館老板買鹽自用,是明顯的消費行為,跟專營沒有關系。不能拿專營說事來侵犯消費者的合法選擇權。
此次“跨區域買鹽”風波的相關依據明顯違反法律精神。比如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明文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執法人員對餐館老板罰款所依據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其第二十三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這明顯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
有良法才可能有良治,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打破不當利益觀,抓緊清理有礙公正、不利于發展的陳規舊制,才能為依法行政打下扎實基礎,在全社會形成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完)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跨區買鹽受罰 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