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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四審”:嚴限地方政府舉債 強化人大監督職能
人民網北京8月25日電(劉茸)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歷經三次基礎上審議形成的四審稿,對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國庫業務經理等在前一次審議中備受關注的問題都進行了修改,并重點強化了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約束,細化了一部分預算公開、預算監督的規定。
現行預算法制定于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有“經濟憲法”之稱。預算法的修改從2004年就列入立法規劃,但因為涉及范圍廣,問題重大,爭議較多,至今已跨越三屆人大任期。其一審稿草案于2011年底公布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和三審稿的審議時間分別為2012年6月和2014年4月。
據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相關人士介紹,此次四審稿的修改集中體現了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精神,其修改思路更加全面、深刻,有利于規范預算管理和加強人大監督。
修法重點:從嚴限制地方政府舉債
允許地方政府舉債是草案三審稿一個較為重大的修改,多名常委會委員也在審議環節對此提出了意見。在匯總上述意見的基礎上,四審稿對原則性規定未做重大修改,但進一步在程序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舉債的自由度。
具體的修改包括,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明確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項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增加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修法重點:充實預算公開和監督的細節
四審稿對預算公開的細節做了一些微調。一是規定公開預算時,應當將向人大報告的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予以公開;二是將草案三審稿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要求公開“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情況”修改為公開“政府采購的情況”,擴大其范圍;三是要求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而與預算公開相應的預算監督環節,由于多名委員建議完善各級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的制度,四審稿也做出了相應調整:規定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研究意見和政府財政部門對上述意見反饋的處理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規定各級人大應當對預算草案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妥當進行重點審查,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大應當對決算草案中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審查。
此外,草案還增加了各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縣鄉級人大進行某些工作程序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和基層人大代表旁聽、履職的內容。
修法重點:允許省級地方政府增列赤字
相比三審稿對地方政府各級預算“不列赤字”的傾向,四審稿則具體規定了允許增列赤字的情形。例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收支平衡的,政府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此外的修改還包括,將“專項轉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明確為一般情形,列出了“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的除外條款;基于國庫管理體制改革還在進行,恢復現行預算法“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等等。
今日起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項法律草案,國務院關于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等多項報告,并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等其他議案。
編輯:曾珂
關鍵詞:預算法 地方政府舉債 嚴限地方政府舉債